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蔡易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職念一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職念一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2,329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繳
裁判費118,676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