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蔡易學
上列原告蔡易學與
被告頤泰耆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念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5,753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5月28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7,77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7,2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