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陳鴛鴦、陳秋紅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9,205元,應繳
裁判費69,0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