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陳春升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萬2,0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
裁判費10萬7,1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6,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