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劉香芬
被 告 德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
被告德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楊易林、原告劉香芬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張文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