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蔡立蓁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蔡立蓁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210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14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一、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491,719元+406,491元=898,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