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高巧倢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被 告 樺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6,180元(計算式:
債權本金1,224,000元+起訴前之利息2,180元=1,226,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
被告樺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永慶、原告高巧倢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張文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