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泉鄉雅舍有限公司
兼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威楠、劉家榮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依原告之主張,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計算式:2,880,000元+2,880,000元=5,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陳威楠、劉家榮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泉鄉雅舍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