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吳慧玲
周鈴華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熊本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經核原告聲明之
訴訟標的
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各補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吳慧玲
10,976,773元
127,124元
2
周鈴華
9,380,590元
111,363元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