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游雯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茂科技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未具體表明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
給付之訴,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應補正
上開訴之聲明後,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三、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即請求賠償所依據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種
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四、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
住居所,並提出其等之最新
戶籍謄本附記事欄;若被告為法人,則應具體特定該被告法人全銜、所在地或事務所或營業所、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