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裕城
王顥閔
周易昀
被 告 陳東裕
陳炎輝
陳艶德
陳蜜蘭
鄭玉霞
陳冠文
陳靜儀
董玉璽
董玉正
董宇芳
受 告知人
即被代位人 陳若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
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
繼承人以
遺囑禁止
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
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
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繼承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 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以,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則
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其所代位者
乃繼承人之
上開分割遺產權利,自應受
前揭要件之限制。查
本件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代位分割遺產,
揆諸前開
裁判意旨及說明,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而原告起訴時,被繼承人陳秋溪除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編號5至編號6、編號8至編號11所示之
不動產外,尚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股票
等情,原告是否未以被繼承人陳秋溪、黃板來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尚待確認,是原告應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相關資料,以確認是否更正
訴之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另按關於
分割共有物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
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
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被代位人即受告知人陳若盈繼承被繼承人陳秋溪、黃板來遺產可獲得利益為準。即以被繼承人陳秋溪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遺產、黃板來遺留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1及編號13至編號14所示之遺產(下合稱
系爭遺產),並按被代位人陳若盈應繼分比例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6,3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五),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23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3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一:系爭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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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割前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0) 分割後為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 | | 101,047元 (面積65.56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1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899/320946=101,047元) | 業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合併分割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後之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且已辦理土地登記,故以分割後土地及共有人計算價額。 |
| 宜蘭縣員山鄉新三泰段230之3(分割前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 | 333,847元 (面積150.44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7,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899/320946=333,847元) | |
| 分割前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0) 分割後為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 | | 3,955,801元 (面積207.11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1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3,955,801元) | |
| 宜蘭縣員山鄉大三鬮段296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員山鄉三鬮段大三鬮小段61地號土地) | | | 4,069,782元 (面積2,356.73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688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36/10000=4,069,782元) | |
| 宜蘭縣員山鄉大三鬮段301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員山鄉三鬮段大三鬮小段61之1地號土地) | | | 485,793元 (面積233.33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164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85,793元) | |
| 宜蘭縣員山鄉大三鬮段275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員山鄉三鬮段大三鬮小段61之2地號土地) | | | | 已遭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徵收且經發放補償金予陳炎輝、陳艶德、陳蜜蘭等,故於本件無分割標的。 |
| 宜蘭縣員山鄉大三鬮段300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員山鄉三鬮段大三鬮小段61之3地號土地) | | | 201,580元 (面積100.79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01,580) | |
| 宜蘭縣員山鄉大三鬮段299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員山鄉三鬮段大三鬮小段61之6地號土地) | | | 1,341,820元 (面積670.91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341,820元) | |
| 宜蘭縣員山鄉大三鬮段297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員山鄉三鬮段大三鬮小段61之7地號土地) | | | 18,380元 (面積9.19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8,380元) | |
| 宜蘭縣員山鄉大三鬮段302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員山鄉三鬮段大三鬮小段61之8地號土地) | | | 6,020元 (面積3.01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6,020元) | |
| 宜蘭縣員山鄉大三鬮段298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員山鄉三鬮段大三鬮小段61之9地號土地) | | | 95,380元 (面積47.69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95,380元) | |
| | | | 3,200元 (65.3股/元×49股=3,200元) | |
| 分割前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0) 分割後為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 | | 69,964元 (面積272.36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1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33/641892=69,964元) | |
| | | | 572,029元 (面積1,525.41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5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572,029元) | |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㈠被代位人陳若盈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計算所得遺產價額:
(101,047元+333,847元+3,955,801元)×1/6=731,7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被代位人陳若盈就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5、編號7至編號12所示遺產按如附表三所示比例計算所得遺產價額:
(4,069,782元+485,793元+201,580元+1,341,820元+18,380元+6,020元+95,380元+3,200元)×1/7=888,8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被繼承人黃板來繼承自陳秋溪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所得遺產價額及就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5、編號7至編號12所示遺產按如附表三所示比例計算所得遺產價額:
⒈(101,047元+333,847元+3,955,801元)×1/6=731,8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⒉(4,069,782元+485,793元+201,580元+1,341,820元+18,380元+6,020元+95,380元+3,200元)×1/7=888,8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⒊731,853元+888,851元=1,620,704元。
㈣代位人陳若盈就繼承自被繼承人黃板來所有遺產並按如附表四之比例計算價額:
(69,964元+572,029元+1,620,704元)×1/4=565,674元
㈤被代位人繼承自陳秋溪、黃板來之所有遺產價額:
1,620,704元+565,674元=2,186,3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