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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宋接枝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業),原告逾期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頁、第69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