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宋接枝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9業),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63頁、第69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鄭貽馨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