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9號
原 告 綠海開發有限公司
原 告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共同
被 告 睿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瑀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
被告睿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本件復無其他
特別審判籍之情事,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