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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全球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珈恩  
被      告  容易創造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嶙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事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除未載明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外,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當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並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