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全球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容易創造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事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提起訴訟,除未載明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外,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當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並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