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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陳建源  
            陳信介  
被      告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偉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其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開羅派出所,於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