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政府
受安置人 黃○宸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受安置人黃○宸(姓名年籍詳附件所示)自民國114年6月18日18時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接獲網絡單位通報稱,受安置人手足再次被獨留在家中,聲請人至受安置人學校進行安置評估,經調查確有獨留情事發生,經詢問受安置人昨日受照顧情形,受安置人表示受安置人母昨晚未在家中陪同,留其與受安置人繼兄獨留家中,聲請人評估受安置人母未意識獨留之危險性,且聯繫受安置人母其稱欲晚上上班,期明日或下週一再行受安置人手足照顧安排,無立即出面討論安全計畫,經聲請人聯繫訪視受安置人繼兄之祖母,其稱僅願意照顧受安置人繼兄,聲請人未找到合適親屬資源照顧受安置人,故於113年3月15日進行緊急安置及其後延長安置,業據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20號、第40號、第69號、第99號、114年度護字第26號裁定准許在案。本次安置期間因受安置人母原申請114年4月22日與受安置人會面,但因人還在澎湖當天並沒有到場,由其他親屬前來探視受安置人,另聲請人於114年5月1日安排受安置人母與受安置人會面一次,受安置人母帶受安置人到餐廳用餐,會面互動良好,受安置人母因知悉受安置人6月生日,已向聲請人提出會面需求,後續將持續安排維繫親子關係。受安置人母於114年4月底返回宜蘭,於5月中旬剛轉換工作,經聲請人關心受安置人母工作情形,受安置人母述因工作勞累只工作一天就辭職,目前持續從事夜間陪酒工作,仍未有穩定就業,考量受安置人母目前工作尚無法穩定,且僅執行1次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尚有時數未完成,受安置人母之親職照顧能力仍有待評估,受安置人母未有實際照顧計畫及行動,考量受安置人年幼,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且無親友資源可供協助,評估此階段仍不宜返家。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自114年6月18日18時起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
繼續安置。
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項、第5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聲請人主張各情,業據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6號民事裁定、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及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為證,可知受安置人於安置處所適應狀況良好,目前已6足歲,認知發展常態,雖有發展遲緩議題,惟目前持續接受醫院的療育課程,評估注意力較為短暫,目前會洗漱穿衣等能力,但仍需要提醒、督促完成的狀況,在情感層面與情緒都相當穩定,職能的課程可以多少加強調整受安置人注意力不集中狀況,在校學習穩定,有衝動控制與專注力延續議題,需要配合團體間規範與學習正向的人際互動技巧,同時間配合職能治療等注意力訓練,協調情緒引導與同儕互動技巧訓練。另本院依職權發函請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黃○媞對本件表示意見,惟其並未提出書狀到院,此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可佐。從而,本院審核卷附資料,認受安置人母尚未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雖表達照顧意願,但尚未有明確之照顧計畫,且其親職功能尚待提升,兼之受安置人母目前工作仍未穩定,難認可提供受安置人適足之照顧及教養,現況亦暫時無合適親友可提供協助照顧受安置人,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及必要之生活照顧,實有將受安置人交由聲請人延長安置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