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國字第3號
原 告 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雖具狀上訴,
惟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規定表明
上訴聲明,本院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
繕本,並
按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上訴
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6,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為302,226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