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曹惠珍
被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曾淑婷
郭于緁
張宏偉
王子欣
洪昱
邱火塘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曹惠珍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萬元,應繳裁判費479,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以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5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