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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蔡易學  

被      告  頤泰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職念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