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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謝桂祥(即謝李寶秀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吉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8980-7


53

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30335-5


124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41881-4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