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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謝桂祥(即謝李寶秀之
繼承
人)
代 理 人 吉素真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
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股票
,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
。
二、
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4年11月16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8980-7
53
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30335-5
124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41881-4
204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