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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金菊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4年10月6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陳金菊
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協成沙發有限公司
114年5月25日
72,700元
FV0562700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琬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