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葉偉國
上列原告與
被告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依
上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6,488元,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