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宋奇軒
上列原告與
被告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630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802元(含9月至12月薪資117,682元、敬業獎將233元、
資遣費6,8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8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1,260元(計算式:1,890元×2/3=1,26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0元(計算式:1,890元-1,260元=63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