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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
勞訴
字第5號
原 告 陳婕瑜
李杰儒
林玉卿
王峻偉
張淇婷
廖翊汝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經查
被告
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原告應於文到後7日內具狀以被告之
清算人
即全體董事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並聲明
承受訴訟
(應附
繕本
)。
二、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