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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婕瑜  

            李杰儒  
            林玉卿  
            王峻偉  
            張淇婷  
            廖翊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原告應於文到後7日內具狀以被告之清算人即全體董事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