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施俊成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本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