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債 務 人 何正宣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364元,及自民
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4,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三、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