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債 權 人 期聖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18日通知台端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次通知已於115年3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
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