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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
債  權  人  吳泰毅  
債  務  人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新臺幣855,000元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亦未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