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佩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9,604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林佩君於民國93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79604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