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5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江秀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32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