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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江秀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32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