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金富
陳金順
溫秀蓮
胡素秋
一、
債務人陳金富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9,132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2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陳金富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金順、溫秀蓮、胡素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