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游榮文
債 務 人 林珊如(即張秀戀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林育廷(即張秀戀之繼承人)、林珊如(即張秀戀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秀戀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展瑋(兼張秀戀之繼承人)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2,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債務人林育廷(即張秀戀之繼承人)、林珊如(即張秀戀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秀戀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展瑋(兼張秀戀之繼承人)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張展瑋於就讀國立羅東高工、蘭陽技術學院、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案外人張秀戀(歿)〔民國113年7月7日死亡,經司法院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查無被繼承人張秀戀之繼承人聲明限定、
拋棄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或另有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事件〕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共20筆,金額總計317,982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張展瑋本息攤還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迄今尚積欠本金212,298元及如「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張秀戀(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其法定繼承人即連帶債務人林育廷、林珊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秀戀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展瑋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67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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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展瑋(兼張秀戀之繼承人)、林育廷(即張秀戀之繼承人)、林珊如(即張秀戀之繼承人) | | | |
| | 張展瑋(兼張秀戀之繼承人)、林育廷(即張秀戀之繼承人)、林珊如(即張秀戀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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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展瑋(兼張秀戀之繼承人)、林育廷(即張秀戀之繼承人)、林珊如(即張秀戀之繼承人)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