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任柏華
輔 助 人 楊碧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8,666元,及其中㈠13,320元,自民國106年1月2日起,㈡12,855元,自民國106年1月2日起,㈢12,035元,自民國106年1月2日起,㈣12,035元,自民國106年1月2日起,㈤4,492元,自民國106年2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