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6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彥旭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
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通知係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之要件。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予債權人,依據民法債權讓與規定請求債務人給付。
惟查,債權人並未提出讓與人或受讓人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之相關證據,致使該債權讓與對債務人尚未發生效力。債權人既未通知債務人,其逕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