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7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彭慧雯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4,207元,及自
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2,637元,及其中11,704元自民國115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三、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