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李文風  
債權  人         

相  對  人  泰福達有限公司
即債務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水連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固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訟裁定相當,是以聲請人如取得有效之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請求為給付工程款事件,雖已取得鈞院114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今相對人均尚未給付聲請人任何款項,向鈞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然聲請人既已取得有效之執行名義,自得持前開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殊無另行向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其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