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志成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9,909元,及
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94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981,862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62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㈣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三、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