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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政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5,4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政勲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1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23日止累計188,417元正未給付,其中183,884元為本金;4,14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政勲於民國111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63,55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23日止累計307,005元正未給付,其中303,433元為本金;3,127元為利息;4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8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3884元
李政勲
自民國115年06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2
303433元
李政勲
自民國115年06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