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簡怡菁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7,500元,及其
中452,948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10.6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99,199元,及其中86,994元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52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91,123元,及其中170,034元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91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5,541元,及其中⑴43,584元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0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⑵16,408元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㈤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三、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