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陳瑾儀(原名陳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5,8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瑾儀(原名陳淑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債務人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7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民國97年6月22日止,尚結欠68008元消費款、6538元循環利息、1266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75812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債權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8008元
陳瑾儀(原名陳淑華)
自民國97年6月2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68008元
陳瑾儀(原名)陳淑華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