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翰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0,250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2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賴翰品前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00,250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九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