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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賴翰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0,250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2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翰品前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00,250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九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