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昱夫
㈠13,4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2.1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㈡1,109,14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1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三、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