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弘力
債 務 人 陳信宏
陳進賢
一、
債務人陳信宏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14,034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違約金於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陳信宏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進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