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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王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32,42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4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20(逾期超過6個月)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