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0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王秉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32,42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4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20(逾期超過6個月)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