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玟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96元,及其中15,296元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