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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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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38號
債  權  人  蔡釧福   
債  務  人  建兆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建兆鋼鐵有限公司計新臺幣597,17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建兆鋼鐵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並未提出釋明債權存在之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債務人建兆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