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睿謙(即李佳鴻之繼承人)
李瑩婕(即李佳鴻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佳鴻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58,47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0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佳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 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8,4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二)詎案外人(被繼承人)李佳鴻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死亡,債務人何玲蘭、李睿洋、李睿謙、李瑩婕為繼承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範圍內連帶償付本息。(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何玲蘭、李睿洋、李睿謙、李瑩婕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