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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子玹  
債  務  人  歐素華  

            黃均翔(原名黃德裕)


一、債務人黃均翔(原名黃德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50,77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歐素華給付之。
二、債務人黃均翔(原名黃德裕)應向債權人給付1,074,56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為限,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歐素華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