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智為
㈠43,184元,及其中13,403元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
㈡13,365元,及其中5,292元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