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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坤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0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坤竤企業有限公司林育新
第一銀行羅東分行
泰詠企業有限公司
114年3月31日
28,879元
RA2368614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